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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國江蘇網 10月13日訊(記者 米格)一隻眼睛值多少錢?這個不好說,但是若給個定數2000元,沒有人會相信。鹽城市民劉來付“將別人眼睛打傷致盲”,他就因此付出了2000元錢,外加有期徒刑五年,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代價。
  戲劇性的是,劉來付2002年出獄後,突然發現“被他打盲”的人居然開起了汽車,而且其雙眼視力奇跡般達到了5.0。劉來付開始向當年辦案警員討說法,至今無果。
  蹊蹺的報案登記表
  1995年4月3日傍晚,劉來付在鹽城威特集團公司門口與孫海(化名)發生纏鬥。據當時的鹽城市城區法院1997年12月5日對此案的判決書所載,“劉來付用一根鐵鏈條鎖對孫海揮舞致孫的右眼被打傷。經鹽城市公安局法醫鑒定:孫海右眼外傷致盲目,構成重傷。”
  “當時打鬥是有,但是他眼睛的傷和我沒有關係,否則為什麼1995年4月3日發生的事情,直到1997年7月29日才將我逮捕?這期間他就沒有可能眼睛因其他事情受傷嗎?”劉來付說,這個案子盯上他,問題就出在警方的報案登記表上。
  此案的卷宗中有一份鹽城東閘派出所的《報警案件登記表》。記者發現,該表上登記的案發時間是1996年5月9日,後又塗改重描為1995年4月3日18時,報案人是孫海。
  而與這個登記相反的是,孫海在1996年5月10日晚於東閘派出所接受詢問時說:“發生打鬥後不知道是誰報的警,派出所的人來了後,將我們帶到所里,情況登記後,就送我到醫院治療了。”
  就是這個還沒有治療的傷情,派出所在當日的報案登記上出現了一個很大的疑問:孫海還沒有去醫院,派出所就已經在報案登記表“簡要案情”欄寫上了“……劉來付用鏈條鎖砸傷孫海右眼,經市公安局刑事技術科鑒定構成重傷。”
  法醫鑒定被指有瑕疵
  如果說辦案警員不是先知,那麼就是市公安局的傷情鑒定很神速,案發當晚未經醫院治療就給孫海鑒定了傷情——右眼盲目。
  但是,警方進行傷情鑒定時,卻又引用了醫院的病歷。只此一點,就讓劉來付直指該傷情鑒定為虛假鑒定,直接導致他被判刑。
  劉來付為了尋找警方法醫鑒定的漏洞,他尋遍專家,廣閱法條。他說:“鑒定只由一名法醫操作,且沒有對物證(鏈條鎖)痕跡(傷口)作出鑒定,孫海在三院的病歷說是被秤砣砸傷,第二天在一院的病歷說是被鏈條擊中,法醫鑒定書中又成了被重物砸傷,到底那個是正確的?鑒定所依據的是用紙張手抄的醫院病歷,原始的病歷在哪裡?”
  鹽城市市公安局1995年12月在這份法醫鑒定書中說,“孫海40歲,4月3日被他人用重物砸傷右眼,據郊區車管所提供的機動車駕駛登記表,1992年4月其體檢視力為左1.5,右1.5。
  隨後鑒定書列舉了孫海治療時的醫院病例記載,說右眼視物不清,光反應遲鈍,1995年8月21日被第四醫院提示為右眼視神經傳導功能障礙。並分析說孫海右眼外傷後情況不佳,比照孫海之前的正常視力,故鑒定結論為孫海右眼外傷致盲目,構成重傷。
  記者查閱法醫鑒定規則,《司法鑒定技術規範》中明確了視覺功能障礙鑒定中的“盲”是“指完全失明,無光感”,“最好視力低於0.05”。
  那麼孫海的視力到底是多少呢?劉來付說孫海本來就是高度近視,法醫沒有全面去瞭解孫海眼睛的歷史情況,僅僅憑藉一份駕駛員體檢表的視力作為參照對比,就相信孫海所說為實。
  盲人開起了汽車
  通過卷宗,記者發現,孫海1996年5月10日晚在東閘派出所接受詢問時說:“我眼睛本來近視350度,視力是1.1左右,現在右眼基本上看不到東西。”
  1997年11月27日在庭審中,孫海說:“我眼睛散光,不近視。”
  柏志林1993年就認識了孫海,他1996年5月16日接受東閘派出所詢問時說:“93年在那開飯店時,孫海就戴眼睛,他是遺傳近視,近視程度不低,看東西要靠很近,離開眼鏡就看不到東西。”
  費成法是案發地威特集團職工,1996年5月15日下午他在單位接受警方詢問時說:“和孫海是同事,1986年就認識了孫海,當時孫海就戴深度近視鏡,戴著眼鏡看字都要靠在上面,平時打牌也是眼睛靠在牌上,很近視。”
  與證人所言相反的是,1997年,孫海在告劉來付的訴狀中說:“兩眼1992年4月體檢時均為1.5,因劉來付胡作非為導致右眼致殘,左眼視力下降為0.8,造成終身受害精神上受到莫大痛苦。”
  證人證詞與法醫鑒定引用視力材料不一致,但是法院沒有採信證人證詞。
  既然已經是盲目,那行動必然受限。但是記者發現,孫海居然還有汽車駕照,按照體檢表上的記錄,他的眼睛在盲後突然視力達到5.0了。
  根據車管所的調檔,孫海初次領駕駛證日期是1992年5月25日,是鹽城車管所發的駕照。在他1995年被認定盲目後,2004年審驗換證時,鹽城第一人民醫院的體檢證明上,孫海的盲眼奇跡般重獲光明,雙眼的視力都是5.0。
  如果懷疑鹽城的醫院作假的話,那麼2006年4月5日孫海在泰州轉籍駕照,泰州第四人民醫院的體檢單上,孫海的視力又是5.0,據泰州車管所的調檔顯示,孫海的5.0視力非矯正視力,而是裸視視力。
  被認定為右眼盲目左眼視力0.8的孫海開起了汽車,讓法醫鑒定書和判決書“情何以堪”?
  一個案子四個孫海
  記者發現,劉來付的這個案子中,出現了四個叫孫海的人。這也是令劉來付不能理解的地方——“四個孫海都是受害人,哪個才是和我過招的那個?”
  和劉來付“過招”的孫海身份證上出生日期是1956年8月16日。1995年4月案發時他是39歲。可是,案發當日的報警登記表中孫海成了42歲(1953年生),在鹽城市第一醫院的病例摘抄中,孫海又變成1955年7月2日出生,40歲。
  到了1997年,應該41歲的孫海在訴狀中又成了45歲(1952年生),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中也是45歲。
  四個孫海的出現,並沒有讓案件“撲朔迷離”。法醫採用了1955年出生的孫海的病歷作為司法鑒定參考;警方接受了1953年出生的孫海報案,對劉來付採取措施;然後法院又判決劉來付打瞎了1952年出生的孫海右眼。
  “那麼,我是不是可以說,和我發生打鬥的1956年生孫海根本就不存在眼傷呢?”劉來付說:“打鬥經過我很清楚,從案發後警方調查一直到庭審,我始終都說孫海的眼傷和我沒有關係,現在他連車都開上了,更加證明我沒說錯。”
  證人作證被指記憶不清
  在庭審中,公訴人問目擊者費成法:“你有沒有看到劉來付用鐵鏈子舞?”費成法說“看到手裡有鐵鏈,但沒有看到舞(到)”。辯護人和劉來付也同問,費成法說“舞的,但沒舞到”。卷宗中,費成法對警方的說法是“看到舞鐵鏈,但是有沒有舞到不清楚,孫海的眼傷是不是鐵鏈打的誰也說不清楚”。
  目擊者柏志林向警方的敘述也只說打鬥過程,說看到劉來付用鐵鏈,但就眼傷如何造成的問題,沒有說是鐵鏈打傷的。對此,辯護人認為案子的證據不是太充分。
  但在公訴人答辯中,公訴人鹽城市城區檢察院檢察員徐斌說:“關於本案的證據問題,確實有陳述不一的地方,關鍵是被告人不能如實交代問題,而且時間較長,證人有可能記憶不清楚。”
  劉來付對公訴人的這番話很是不屑,他認為事實就是事實,所以當時他不認為自己會被判刑,他認為公訴人所說,正好證明瞭公訴機關對此案的證據本身就持懷疑態度。
  “自1995年4月3日案發,到1996年元月,警方纔扣押我2000元給孫海治療眼傷,一隻眼瞎了,就值2000元嗎?我馬上要辦退休了,咨詢過,因為坐牢,我退休工齡受到影響。”劉來付對記者說:“我的願望並不高,只希望案子重審,還我清白,不影響退休。”
  記者瞭解到,當年的鹽城城區法院,就是今天的鹽城亭湖法院,對於案件中的眾多疑問,以及劉來付的申訴為何得不到回應,中江蘇網記者將繼續關註。
  網絡連接:  (原標題:一男子被"打瞎"後視力恢復到5.0開汽車 "凶手"出獄伸冤12年未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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